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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云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8号 罪犯郝云仙,女,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 县人,初中文化,原系西坪镇信用社木家岈代办站代办员。现 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8号
罪犯郝云仙,女,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
县人,初中文化,原系西坪镇信用社木家岈代办站代办员。现
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云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1年7月7日起至2009年7月6日止。责令郝云仙退赔西坪信用社819079.3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郝云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郝云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5月以来,郝云仙利用其任西峡县西坪镇信用社木家岈代办站代办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回收贷款不入账、涂改存单底卡等手段,非法处置挪用本单位资金853208.15元。案发后追回34128.8元。
罪犯郝云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云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云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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