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8号 罪犯郭香,又名郭香平,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兰考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兰刑 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郭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郭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1月14日,被拐卖妇女张 某某因不想与田改通一块生活,逃跑时被发现,张某某用菜刀 将田改通砍伤,在田改通父亲田明湿的指使下,许进军、田大 仓二人用尼龙绳将张某某吊在田改通家的梁上,进行殴打。张 某某被放下后,郭香等人将张某某的衣服扒掉,并使用三角带 和擀面杖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当夜死亡。 罪犯郭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 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 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 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 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 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 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郭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4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