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0号 罪犯阮春玉,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高中毕业,1999年任新集粮管所会计至2009年6月。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阮春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阮春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阮春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阮春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至10月,牛金平、阮春玉预谋后,分别以赵某某、阮某成名义虚挂欠款各5万元,并于2005年以赵某某、阮某成名义通过诉讼骗取新集粮管所房产,牛金平、阮春玉将房产售出后分别获款54000元。2005年10月,牛金平以赵某某名义、阮春玉以阮某成名义虚支借款利息各4500元。牛金平主动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6000元。牛金平、阮春玉共同贪污公款117000元,扣除因公支出19690元,贪污总额应认定为97310元。 罪犯阮春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1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阮春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阮春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