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89号 罪犯陈春莲,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源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春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陈春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春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11月期间,陈春莲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承揽工程,多次骗取张某某现金295000元。2008年5月30日从陈春莲处追回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2007年7月至12月期间,陈春莲谎称认识有关领导,能帮助被害人彭某、马某某在招标时中标,多次骗取二被害人现金148000元。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陈春莲退还现金72000元。 罪犯陈春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春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