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4号 罪犯陈翔儒(绰号大姐),又名陈翔茹、陈雪、林寒,女,1988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翔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陈翔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翔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15日至12月17日期间,陈翔儒伙同张春辉等4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以租车为名,租用被害人任某某等4人的车辆,在途中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先后4次在河北省遵化市、邯郸市、固安县、新密市等地抢劫被害人车辆、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60000余元,并致一人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翔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翔儒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翔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