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3号 罪犯马小梦,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毕业,原系新乡市汽车东站财务科会计。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卫滨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小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违法所得63000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马小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底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马小梦在担任新乡市汽车东站(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85万现金陆续取出,全部用于赌博。案发后,马小梦亲属退出赃款6万元。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马小梦利用上述便利,伪造工资表,虚报冒领,将单位工资6.3万元通过其姐姐的银行卡取出后据为己有,后均用于赌博挥霍。 罪犯马小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月、12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小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