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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7号 罪犯高芳,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 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7号
罪犯高芳,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
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高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高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0日下午,高芳伙同张卫洲在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驻马店驿城区塘坊村“玮洲门诊”为张某某治疗输液,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逃离诊所。其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14年8月13日缴纳罚金10000元。
罪犯高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1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
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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