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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贺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2号 罪犯魏贺丽,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2号
罪犯魏贺丽,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贺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宣判后,魏贺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魏贺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魏贺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间,易斌伙同伍万仓、魏贺丽、胡孝春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4栋1706号等地,以"九州彩页"、"七彩卓越"、"盛世中彩"、"中彩科技"、"神州彩业"等多个公司名义,发布虚假广告,通过虚构上述公司内部有专家团队、在福彩公司有关系、能够提供彩票中奖号码等事实,与被害人签署彩票优化协议等方式,骗取刘某某等11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94万余元。魏贺丽于2008年7月进入北京九州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年9月担任该公司组长,参与合同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741340元。魏贺丽等人于2009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该犯系从犯。
罪犯魏贺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09月15日记功奖励1次;2014年03月15日表扬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贺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贺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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