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0号 罪犯鲁葛氏,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鲁葛氏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鲁葛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1日下午,鲁锦俊携 带从深圳购买的假币回到沈丘,并按照与郭建华(另案处理)、鲁葛氏的约定,在沈丘县惊天市场东头将假币转交给鲁葛氏。后鲁锦俊、鲁葛氏分别被接到举报的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民警抓获,缴获2005版100元券机制版假币1046600元。鲁葛氏系从犯。 罪犯鲁葛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3月、10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葛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葛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