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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玉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3号 罪犯尚玉玲,又名张婷,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 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洛 刑二初字第2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3号

罪犯尚玉玲,又名张婷,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

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洛

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尚玉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尚玉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尚玉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日上午,王某称有二

十个冰毒让尚玉玲帮其卖掉。后翟春厚、尚玉玲、翟红超等人

预谋抢该毒品,将王某骗至偃师市一招待所,让王某给其家人

打电话送1.5万元,于5月2日4时许,王某从四楼跳下,经抢救

无效死亡。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民事部分达成

协议,要求从轻处罚。

罪犯尚玉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

1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1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1次;

2014年5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

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

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玉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玉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至2018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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