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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振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9号 罪犯贾振华,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 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 (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9号

罪犯贾振华,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

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

(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振华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

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贾振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95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

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

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贾振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

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

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至6月,贾振华伙同他

人以为他人购买中原油田某小区住房名义,骗取王某某、贾某

某、王成某、刘某某房款。贾振华诈骗4人,诈骗数额为65万

元。贾振华系从犯。

罪犯贾振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

3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

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

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

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振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

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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