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9号 罪犯贾振华,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 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 (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振华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 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贾振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95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 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 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贾振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 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 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至6月,贾振华伙同他 人以为他人购买中原油田某小区住房名义,骗取王某某、贾某 某、王成某、刘某某房款。贾振华诈骗4人,诈骗数额为65万 元。贾振华系从犯。 罪犯贾振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 3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 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 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 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振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 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