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刘保新,男,1925年7月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游园管理站,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保新申请执行安阳市游园管理站民房拆迁安置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游园管理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