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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郝培军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85-6号 申请执行人郝培军,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北裁(2011)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4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85-6号
申请执行人郝培军,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北裁(2011)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前按照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由安阳市旅游局监管的应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4100150421004900XXXX的存款利息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