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渠生,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里元,男,1959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里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里元于2013年3月3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孙里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孙里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