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孙桂平,女,汉族,1960年7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书萍,女,汉族,1959年6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书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书萍于2010年1月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高书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高书萍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