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订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3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业示范园(安阳职业技术学院西门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住所地湖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3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业示范园(安阳职业技术学院西门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三里畈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彭爱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订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罗田县三里畈天然水泥厂名下银行存款226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执行人高书萍扣划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