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1)文法执字第125号 申请人李占军,男。 被执行人汪利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利成(汪绍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利成(汪绍全)拒不履行(2010)文民高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汪利成(汪绍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