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1)文法执字第247号 申请人杨保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中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保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中良拒不履行(2008)文民高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杨中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