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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英与牛庆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80-6号 申请人李保英,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牛庆勋,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80-6号

申请人李保英,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牛庆勋,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牛庆勋银行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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