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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涂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6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涂某,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6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涂某,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涂某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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