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王惠菊,女,1971年10月生,汉族,系安阳市河道管理处职工,住安阳市水利局家属院。 被执行人孙现旭,男,1982年5月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满村前满村村人。 本院在执行王惠菊申请执行孙现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期限至被执行人刑满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