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安阳市金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振,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申请人安阳市金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返还赃款一案。本院认为,因需要继续追缴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