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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枝与付永峰、梁文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1号 申请人常艳枝,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付永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梁文会,女,汉族,1983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常某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1号

申请人常艳枝,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付永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梁文会,女,汉族,1983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某、梁某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洹上名门6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