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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影与夏勇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夏勇,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夏勇,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李影申请执行夏勇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夏勇银行存款9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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