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夏勇,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李影申请执行夏勇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夏勇银行存款9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