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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福与刘新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26号 申请人李新福,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钢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刘新荣,女,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钢销售处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26号

申请人李新福,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钢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刘新荣,女,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钢销售处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新荣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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