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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乔某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54-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54-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被执行人乔某、张某合伙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乔庆明存款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