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54-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被执行人乔某、张某合伙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乔庆明存款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