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394-1号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日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某某申请执行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