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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思美与鹤壁链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49号 申请人范思美,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申请人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中山东路。 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红旗街中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49号

申请人范思美,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申请人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中山东路。

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红旗街中段。

申请人范思美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殷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确认范思美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56年5月。本案为确认之诉,没有强制执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范思美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