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95号 申请人陈松明,男,194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亢玉良,男,194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将安阳市同乐花园18号楼1单元4层中户被执行人亢某所有的房屋一套过户到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亢玉良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铁西区铁西路办事处殷一路同乐花园18号楼1单元4层中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铁西区字第私1231013975号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人陈松明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