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松明与亢玉良房屋过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95号 申请人陈松明,男,194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亢玉良,男,194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月8日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95号

申请人陈松明,男,194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亢玉良,男,194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将安阳市同乐花园18号楼1单元4层中户被执行人亢某所有的房屋一套过户到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亢玉良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铁西区铁西路办事处殷一路同乐花园18号楼1单元4层中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铁西区字第私1231013975号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人陈松明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董树华与齐喜林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