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民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乔庆明,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乔庆明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