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殷执字第21-5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安钢焦化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被执行人吕某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