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 被执行人肖红星。 被执行人元改红。 被执行人李文峰。 被执行人张保国。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诉肖红星、元改红、李文峰、张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红星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