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靖龙。 被执行人吴振岐。 被执行人肖金山。 被执行人王玉珍。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靖龙、吴振岐、肖金山、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靖龙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