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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