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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怀瑞与被上诉人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怀瑞,男。 委托代理人袁玉凤,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怀瑞,男。
委托代理人袁玉凤,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二亮。
上诉人谢怀瑞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原告盛博物业公司与安军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安军公寓业务委员会将位于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的“安军公寓”小区委托给原告盛博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也可以自动延续履行,不用续签。双方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等内容。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3289元。被告提交证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照片,证明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物业管理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2010年农历正月初一,被告所居住的楼道管道漏水,造成被告地下室被水浸泡及部分财产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盛博物业公司与安军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被告作为安军公寓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28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请求原告提高服务质量或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答辩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不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予采纳。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由于反诉被告未及时控制管道漏水事件的扩大,造成反诉原告的财产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500元。由于被告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服务质量、漏水事件引起,故原告请求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谢怀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289元;二、限反诉被告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怀瑞财产损失人民币500元;三、驳回原告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谢怀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怀瑞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被告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谢怀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反物业服务协议,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无权要求支付物业费;2、上诉人地下室进水,造成经济损失4525元,修理费和材料费用900余元,应予以认定;3、2010年热力公司将应给上诉人取暖期间结余的取暖费500余元退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此也认可,但原审法院对此漏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安阳盛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不应支付物业费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如果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上诉人可向业主委员会请求提高服务质量或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诉称地下室进水造成经济损失,但由于上诉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扩大,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上诉人赔偿500元的损失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应返还热力公司退还的暖气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并未此项,故原审法院未予以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怀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