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建光,男。 委托代理人王闯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涛,男。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建光与被上诉人吴国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