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盟,男。 委托代理人贺文彬,女,系郝盟母亲。 委托代理人贺言言,女,系郝盟之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东,男。系原龙安区太行小区徐海东诊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盟、徐海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