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任金明申请执行王亭元、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6号 申请人执行人任金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桂云,女,汉族 申请人执行人任金明申请执行王亭元、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6号
申请人执行人任金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桂云,女,汉族
申请人执行人任金明申请执行王亭元、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亭元、刘桂云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