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6号 申请人执行人任金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桂云,女,汉族 申请人执行人任金明申请执行王亭元、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亭元、刘桂云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