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中天经纬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乌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频。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中天经纬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中天经纬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