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路西(彰德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1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