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妹冢镇。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