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常树臣,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庆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段心娥,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吉凤,男,汉族。 被执行人桑爱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磊口乡清池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树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生、段心娥、王吉凤、桑爱霞、安阳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黄王庆生、段心娥、王吉凤、桑爱霞、安阳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