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新宇,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办事处机场南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新宇,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丽君申请执行王新宇、安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新宇名下位于天津市大港区世纪花园104-3-601号房屋、被执行人安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FF-09-07-(34-2)号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