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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芳申请执行霍朝霞、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24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霍朝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霍朝霞,院长。 申请执行人张艳芳申请执行霍朝霞、安阳市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24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霍朝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霍朝霞,院长。
申请执行人张艳芳申请执行霍朝霞、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霍朝霞、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