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24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霍朝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霍朝霞,院长。 申请执行人张艳芳申请执行霍朝霞、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霍朝霞、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