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9号 申请人朱华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海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鑫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头道街48号。 申请执行人朱华平申请执行常海顺、安阳鑫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常海顺、安阳鑫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