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69号 申请人执行人田振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晓军,男,汉族。 申请人执行人田振学申请执行秦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秦晓军未履行(2012)文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秦晓军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