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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振学申请执行秦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69号 申请人执行人田振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晓军,男,汉族。 申请人执行人田振学申请执行秦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秦晓军未履行(2012)文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69号
申请人执行人田振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晓军,男,汉族。
申请人执行人田振学申请执行秦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秦晓军未履行(2012)文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秦晓军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