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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美玲申请执行苏向娟、张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马美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苏向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慧彬,男,汉族。 马美玲申请执行苏向娟、张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马美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苏向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慧彬,男,汉族。
马美玲申请执行苏向娟、张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苏向娟、张慧彬名下银行存款15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