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马美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苏向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慧彬,男,汉族。 马美玲申请执行苏向娟、张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苏向娟、张慧彬名下银行存款15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