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44号 申请人执行人魏海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三层。 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海新申请执行安阳市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敏名下的豫ECY921车辆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处理,并禁止车辆年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