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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新申请执行安阳市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44号 申请人执行人魏海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三层。 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海新申请执行安阳市京华置业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44号
申请人执行人魏海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三层。
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海新申请执行安阳市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敏名下的豫ECY921车辆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处理,并禁止车辆年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