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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与文源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凤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95号。 法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与文源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凤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3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立铭
审 判 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