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13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董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仝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太善 |